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财企〔2011〕562号
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1〕41号),根据《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操作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大力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围绕《嘉兴市服务业“倍增”行动计划(2011~2015年)》(嘉政办发〔2011〕6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出台了《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1〕4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的重点扶持方向。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根据《若干政策意见》和《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方式、条件与标准
市级三产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确定的范围和条件,扶持方式以补助、奖励为主,对符合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且技术含量高、有创新性、优质的、前景好,并列为服务业“百项百亿”工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或市重点建设项目),可实行资金预安排拨付制度,待项目完工后按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确定补助金额。
(一)现代物流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物流项目(为企业自身服务的物流项目除外)补助条件:符合市现代物流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物流项目(为企业自身服务的物流项目除外)提升改造补助条件:符合市现代物流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规模奖励
(1)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按财政贡献额增幅每达到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2)对新办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区物流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形成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80%的奖励,第二年给予环比增量70%的奖励,第三年给予环比增量60%的奖励。
3、品牌奖励
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2A级、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4、其他补助
经认定,对嘉兴现代物流园和市区自有20辆以上货运车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缴纳的物流运输车辆“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给予全额补助。
(二)商务服务业
1、会展业
(1)市会展中心。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市会展中心年办展达到15次,且办展规模较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办展次数超过15次以上部分,给予每次一次性奖励15万元;超过20次以上部分,给予每次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办展达不到15次的,在保底奖励100万元基础上,每减少1次扣8万元,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会展举办方奖励。经嘉兴市会议展览协会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全市年度会展节事计划,在嘉兴市区办展,会展实际举办方营运资金全部实行市场化运作,且吸引参加会展的市本级以外企业30家以上,办展效果良好的,对举办区域性会展、全国性会展、国际性会展的举办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会展引进方奖励。对引进并成功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展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4)参展补助。市区企业参加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在市内举办的旅游、商贸和商品交易市场展销活动,根据办展质量和省内同类会展实际成本,给予每个参展企业每个展位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个展位。
(5)对经省及省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并承办省级、国家级和国际性体育重大赛事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助。
2、总部经济
(1)经认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2)经认定,对新引进年销售规模5-10亿元的企业总部自经营年度起形成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3年50%的奖励,10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给予连续5年50%的奖励。
(3)经认定,对新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嘉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3、中介服务业
(1)对新引进境外并具有行业高等级执业资质和一定经营规模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技术检测、标准认证、广告策划、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争取行业资质认证,对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创意产业
1、市区创意产业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条件: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创意产业园内;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额),一次性给予4%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新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投资补助条件: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创意产业园内;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新建创意产业项目,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额),一次性给予4%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成立注册资金(实到)5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万元的开办费补助,注册资金(实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四)旅游休闲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旅游项目(不含星级旅游酒店)补助条件:符合市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旅游项目(含三星级以上酒店)提升改造补助条件:符合市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规模奖励
(1)旅游景点门票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当年门票实际收入达到100万元起点的2A级以上旅游景区给予奖励,分档奖励标准:年门票实际收入在100-500万元,以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5%、10%、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年门票实际收入在500-1000万元,以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5%、10%、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年门票实际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以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达到5%、10%、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组织境外游客在嘉兴市区旅游并住宿的,以年100人次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年奖励不超过15万元。
(3)组织国内游客在嘉兴市区旅游并住宿的,年累计组团量在2000-5000人次,按每人6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累计组团量在5000-10000人次,超过5000人次部分按每人9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累计组团量超过10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按每人12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不超过15万元。
接待到市区不住宿的“一日游”游客年达到3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1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对三星级以上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财政贡献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按财政贡献额增幅每达到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5)对营业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并有财政贡献的健身休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3、品牌奖励
(1)对新评定为3A、 4A、 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对进入省100强、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4)对新评定的省级生态旅游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新评定为绿色饭店称号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新评定为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五)现代商贸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商品交易专业市场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嘉兴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新建专业市场与现有专业市场不重复、不雷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商品交易专业市场提升改造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市场登记证;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新建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整体营业面积(不包括连锁店)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有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等信息技术支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4)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提升改造补助条件: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营业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有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等信息技术支撑;投资额(不含专柜改造)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5)新建或提升改造农贸市场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或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按三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新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给予5%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6)市级以上商业特色街区提升改造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多功能、多种类、多业态的富有特色的商业集合体;有商业街管理公司(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7)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体系提升改造项目补助条件:经认定,符合市级有关规划,直接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店容店貌整洁;农资商品50种以上,按类别陈列,明码标价;有农科书籍、农资商品宣传资料,并配有农技辅导服务的农村农资超市;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2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规模奖励
(1)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营业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有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等信息技术支撑。
补助标准:以上年实绩为基数,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2%,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0%,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7%,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5%,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0%,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8%,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5%,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3%,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8%,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6%,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3%,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1%,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总部注册地在嘉兴市本级,主要经营食品、百货、医药等连锁经营企业,已开连锁门店达到10家以上(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配送额超过500万元,连锁门店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核算”,加盟店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具备信息管理和连锁加盟管理系统且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环比均有所增长。
奖励标准:经考核,对农村(乡镇或村)新开直营店每家按照营业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营业面积在50㎡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面积在100㎡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农村新开加盟店、社区新开直营店按照以上标准50%奖励;社区新开加盟店按照以上标准的20%奖励。
(3)商业特色街区。符合市商业网点中长期发展规划,多功能、多种类、多业态的富有特色的商业集合体,有商业街管理公司(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市级以上商业特色街区。
补助标准:经审计,以特色街区上一年度财政贡献为基数,年环比增长达到10%、15%、20%,分别给予商业街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对餐饮企业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按财政贡献额增幅每达到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3、品牌奖励
(1)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商品交易专业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2)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0万元、2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四钻或四星级、五钻或五星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4)对新获得商务部认定资格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百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代表地市参加中国烹饪协会举办并获得全国烹饪技能比赛团体金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新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商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4、其他补助
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对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出资,包括装修、垫资等;财务处理采用专项核算且市区首次引进的服装鞋类、首饰、化妆品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给予补助。其中每个国际知名品牌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个国内知名品牌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六)服务业平台建设
1、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1)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条件:在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3%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获得市、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2、市重点发展的服务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和基建投资),一次性给予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其他补助
1、便民社区家政服务业。对专业从事清洁、搬家、废旧物资收购等家政服务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对财政有一定贡献群众反应良好的,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3万元。
2、便民社区信息服务业。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市本级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讯的服务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面向民生的物业服务企业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包括司法认定);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市著名商标、市知名商号、市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奖一次。对新获得上述品牌的服务业企业申报国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环比增幅超过10%的地方留成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新进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市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嘉兴市十强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经认定,对牵头制订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对制修订标准的主要参与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7、集装箱奖励政策。具体按照嘉兴市集装箱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8、经认定并考评合格的商贸信息化示范企业,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等政策,按照市工发资金确定的标准补助。
9、对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职管理人员,新开办的市级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10、强化服务业统计和考核工作。具体按照嘉兴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市级部门考核办法执行。
11、扶持第三产业发展政策兑现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12、经批准需要三产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如服务业项目推介会、项目推进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申报程序与材料
(一)建立项目备案制度
申请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的单位,应在年初将项目计划报市级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决策层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投资预算、资金来源);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程序
符合《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财政收入属区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向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送市级三产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财政收入属市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级三产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正确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纸质及电子):
1、投资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3)项目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2、规模奖励、品牌奖励、其他补助等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评星或定级证明文件;
(2)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符合财政贡献额或增幅指标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4)符合营业额(销售额)增长指标奖励条件的需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市政府文件或批示件;
(6)与项目有关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嘉兴国际商务区内的企业和单位项目补助及奖励由区专项资金安排。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
(三)申报销售收入环比增长或财政贡献增幅规模奖励的企业,其销售收入或财政贡献额增长达标的可享受扶持政策。如以后年度销售收入或财政贡献额下降或不达标,将取消其增幅奖励,直到其销售收入或财政贡献额超过以前年度最高额增幅达标后,再恢复享受扶持政策。
(四)以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础予以奖励的,由市、区财政按体制分成分别承担,市承担部分由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五)财政贡献额主要包括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金额。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财企〔2010〕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
2.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申请
表
主题词:印发 第三产业 资金 细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