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JSP 'head.jsp' starting page
注册 | 登录 欢迎访问嘉兴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网站!
后台管理

嘉兴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网站

首页 > 政策指南 >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嘉财企〔2008355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463号)和《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52号),根据《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补助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发展战略,支持和引导市区第三产业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463号)、《嘉兴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嘉政发〔 200464号)、《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552号)、《嘉兴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嘉政发〔20055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嘉兴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嘉委〔20073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关于推进我市百镇连锁超市和千村放心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1号)、《嘉兴市大型专业市场及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嘉政发200614号)、《嘉兴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0639号)等,及《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方式、条件与标准

三产发展资金扶持项目须符合《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786号)确定的范围与条件,扶持方式以补助、奖励为主。

(一)旅游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旅游项目(含五星级旅游饭店)补助条件: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旅游饭店按五星级标准建设;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提升改造旅游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规模奖励

1)旅游景点门票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当年门票实际收入达到100万元起点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分档奖励标准:年门票实际收入在100――500万元,以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5%10%15%,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年门票实际收入在500――1000万元,以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5%10%15%,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年门票实际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以上年门票实际收入为基数,年环比增长达到5%10%15%,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市区各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在嘉兴市区旅游并住宿的,以年200人次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市区各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在嘉兴市区旅游并住宿的,年累计组团量在2000――5000人次,按每人4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累计组团量在5000――10000人次,超过部分按每人6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累计组团量超过10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按每人8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不超过15万元。

市区各旅行社接待到市区不住宿的“一日游”游客年达到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对三星级以上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财政贡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按财政贡献额增幅每达到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5对进入省100强、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3、品牌奖励

1)对新评定为3A 4A 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3)对新评定的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及省级生态旅游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评定为绿色饭店称号的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现代物流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或提升改造物流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新建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提升改造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新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超额累进补助,即实际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3%;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超过部分一次性补助增加至6%,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3%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新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和基建投资)给予3%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规模奖励

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3、品牌奖励

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2A级、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商贸流通业

1、投资补助

1)新建或提升改造农贸市场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或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按三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新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给予5%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2)新建商品交易专业市场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项目经嘉兴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新建专业市场与现有专业市场不重复、不雷同;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给予2%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商品交易专业市场提升改造项目补助条件:符合市商品交易专业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市场登记证;改造项目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

补助标准:按照完善市场软件、硬件设施现代化,电子商务应用、物流配送、商品预赔和责任追踪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检测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3%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规模奖励

1)商业特色街区。符合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多功能、多种类、多业态的富有特色的商业集合体,有商业街管理公司(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营业用房由管理机构集中出租率达到60%以上。

补助标准:以特色街区上一年度财政贡献为基数,年环比增长达到10%15%20%,分别给予商业街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2)百货零售企业(购物中心)。符合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营业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有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等信息技术支撑。

补助标准: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2%,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0%,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环比增长达到17%,且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达到15%,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嘉兴市本级,主要经营食品、百货、农资、医药等连锁经营企业,已开连锁门店达到10家以上(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前一年度销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连锁门店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核算”,加盟店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具备信息管理和连锁加盟管理系统。

奖励标准:经考核,对农村(市区乡镇或村)新开直营店每家按照营业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营业面积在50㎡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营业面积在100㎡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农村新开加盟店、社区新开直营店按照以上标准50%奖励;社区新开加盟店按照以上标准的20%奖励。

4)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按财政贡献额增幅每达到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

3、品牌奖励

1)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商品交易专业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2)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0万元、2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四钻或四星级、五钻或五星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4对新获得商务部认定资格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金鼎级的百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代表地市参加中国烹饪协会举办并获得全国烹饪技能比赛团体金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新型服务业

1、会展业

1)市会展中心。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市会展中心年办展达到12次,且办展规模较大,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办展次数超过12次以上部分,给予每次一次性奖励8万元;超过15次以上部分,给予每次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20次以上部分,给予每次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办展达不到12次的,在保底奖励80万元基础上,每减少1次扣8万元,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会展举办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南湖区、秀洲区政府批准在嘉兴市区办展,会展实际举办方营运资金全部实行市场化运作,且吸引参加会展的市本级以外企业30家以上,对举办区域性会展、全国性会展、国际性会展的举办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对引进并成功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展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2、总部经济。对引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外企业,将企业总部新注册在嘉兴市区,按其新增财政贡献,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国内500强和境外企业总部新注册在嘉兴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均缴入市本级),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创意产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创意产业园,对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桥梁)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五)社区服务业

1、新建社区服务中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运作效果较好的新建社区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开办费5万元。

2、便民社区家政服务业。对专业从事清洁、搬家、废旧物资收购等家政服务企业,上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3
、便民社区信息服务业。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市本级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讯的服务项目,若发生年经营亏损的,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其他补助

1、市区企业参加市政府批准组织的旅游、商贸和商品交易市场展销活动,给予每个参展企业一次性展位补助30005000元,其中参加省内会展每个展位补助3000元,参加省外会展每个展位补助5000元。

参加国(境)外会展展位参照市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补助标准执行。

2、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嘉兴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部分)项目,对项目引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经认定并考评合格的商贸信息化示范企业、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等政策,按照市工发资金确定的标准补助。

4、对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职管理人员,经常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发展成效显著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5、扶持第三产业发展政策兑现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6、经批准需要三产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如服务业项目推介会、项目推进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申报程序与材料

(一)建立项目备案制度。申请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的单位,应在年初将项目计划报市级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决策层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投资预算、资金来源);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程序。符合《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财政收入属区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向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分别报送市级三产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财政收入属市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级三产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项目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正确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1、投资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3)项目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2、规模奖励、品牌奖励、其他补助等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评星或定级证明文件;

2)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符合财政贡献额或增幅指标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4)符合营业额(销售额)增长指标奖励条件的需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市政府文件或批示件;

6)与项目有关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

(二)对特别重大的三产投资项目,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补助额上限控制。

(三)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列入市重点投资项目,经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实行预安排拨付制度,待项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确定补助额。

(四)申报销售收入环比增长或财政贡献增幅规模奖励的企业,其销售收入或财政贡献额增长达标的享受。以后年度销售收入或财政贡献额下降或不达标,将取消其增幅奖励,直到其销售收入或财政贡献额比以前年度最高额增幅达标后再恢复享受。

(五)财政贡献额主要包括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金额。

(六)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财企〔2007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

    2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