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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南财〔2009137

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镇财政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委办〔200936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了《嘉兴市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三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现将《嘉兴市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嘉兴市南湖区三产发展局

○○九年十一月六日


 

嘉兴市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快地发展南湖区第三产业,促进全区服务业上规模、上档次、上台阶,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推动服务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南湖区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委办〔200936号),区财政设立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南湖区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每年由区财政按区级财力许可,提出筹措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  设立三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三产发展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三产发展局。

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三产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年度三产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协调三产专项资金运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三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提出三产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加强对三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三产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三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坚持以规划为主导,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嘉兴市第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南湖区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二)突出重点。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目标任务以及三产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扶持重点,实行动态管理。

(三)择优扶强。扶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第三产业发展层次和整体竞争力,培育第三产业大型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四)优化结构。促进第三产业新兴行业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扩大就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后劲。

(五)绩效挂钩。三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影响力大、带动效应强、产出效益高的发展项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规范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三产专项资金。资金筹措、拨付遵循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三产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南湖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税收上交区级财政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单位。

(二)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

(三)企业年度上缴税收原则上同比有所增长。

(四)外商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并已按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减半安排)。

第六条  三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推进休闲旅游、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新型服务业等产业发展。主要使用范围:

(一)休闲旅游业发展项目。

(二)现代物流业发展项目。

(三)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

(四)新型服务业发展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扶持第三产业发展政策的兑现。

(六)经区政府批准需要三产专项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以下企业项目取消或酌情减少三产专项资金安排:

(一)当年若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行为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三产专项资金安排。

(二)不符合嘉兴市第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安排三产专项资金。

(三)符合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或可实施区间最低折旧年限、或可提高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的企业,而没有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的,酌情减少三产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程序

 

第八条  三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一次研究安排。按照项目性质,单个项目当年三产资金安排实行限额控制。

第九条  由区三产发展局、区财政局按照三产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要求,联合对申报项目和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审核、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安排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申报材料。项目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正确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一)投资项目需填写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3)项目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规模奖励、品牌奖励、其他补助等项目需填写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评星或定级证明文件;

2)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3)符合财政贡献额或增幅指标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当年度和上一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4)符合营业额(销售额)增长指标奖励条件的需提供当年度和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5)符合营业面积指标条件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6)项目相关的政府文件或批示件;

7)与项目有关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三产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区财政局、区三产发展局联合下达。

第十二条  符合三产专项资金拨付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开具统一收款收据到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核实后直接拨付。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三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十四条  建立三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每年度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在申报三产专项资金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已享受三产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年度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下降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和年度会计报表的。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三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中介机构提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审计报告反映不全面、真实,有严重遗漏,经提出后仍未改进的。

(二)为企业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或虚假报告的。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三产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由区财政追回资金,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三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南湖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南三产〔20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

2南湖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