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按照“保增长、促转型、抓统筹、重民生”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除有特殊规定的,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除从事商业零售、餐饮、歌舞娱乐、网吧、车辆清洗等经营活动外,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允许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建立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库,抓住国际上现代服务业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重点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东亚和欧美的经贸合作和接轨上海工作。大力吸引境内外大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逐步形成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三)简化服务业企业办理手续。与上海、江苏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准入服务体系,统一登记条件、程序、时限、方式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已在沪、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时,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只需凭当地工商部门出具原件已收取的证明及原件复印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转递。
二、强化服务业要素配置
(四)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度。继续增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体育、节能减排、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重点提高对中低收入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
(五)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领和放大作用。逐年增加市级和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兴服务业态以及服务业平台建设和项目推进等方面,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资金增加对现代服务业的投入。对符合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且规模大、效益好、进展快,并列为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资金预安排拨付制度,待项目完工后按审计的实际投资额补差。
(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企业规范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构建形式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融资服务体系。探索利用财政存款资金调动银行信贷资金,试行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包括服务业企业小额、短期流动资金需求。
(七)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加大对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的整治力度,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在不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和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体育休闲等现代服务业或吸引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咨询策划、文化传媒和时尚消费等文化创意产业落户,免缴土地收益金;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已取得的非服务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审批并补交土地用途差价款后新办服务业(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新供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价格按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作为起始价挂牌出让。
(八)努力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积极引进现代服务业高层次和紧缺专业人才。依据嘉兴的城市定位和服务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嘉兴市服务业人才需求目录。经市三产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年薪20万元以上新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人才,5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加强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方面的人才培养。设立“嘉兴市杰出服务业人才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获奖者授予“南湖百杰”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创业。激励优秀人才投身于现代服务业,对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可获得5~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创办服务业企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审核通过后,可给予小额贷款担保和一定的商业贷款贴息;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通过专家评审,可享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优惠政策;研发项目可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和补助;企业可享受创业用房低租金的优惠;对于软件类项目创业团队,项目通过审查后,可入驻软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孵化中心,孵化期内,免交3~6个月的房租和设备使用费。项目开发成功经认定后,可入驻软件企业孵化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内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并给予在第一年减半收取租金、第二年减免30%租金的优惠。
(十)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对商标注册期未满两年,但实际已使用两年以上的,有一定历史和知名度的嘉兴老字号、老牌号,以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现代服务业商标,优先认定嘉兴市著名商标予以保护,并列入浙江省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创建培育库予以重点培育。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品牌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十一)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自主创新项目建设。对经认定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对通过上市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已上报受理的服务业企业,及成功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所融资资金用于本企业所在地发展的,按现行鼓励上市政策兑现。
(十三)注重降低创业风险,试点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市创业投资资金,采取参股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对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跟进投资等方式,扶持创新型服务业企业成长。
(十四)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并力争进一步降低服务业用水、用气成本;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实行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三、实行财税扶持政策
(十五)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将原有的物流、进出口贸易、研发设计等服务功能分离出来,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市本级各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成功辅导企业实施二、三产分离的,给予一定奖励。
(十六)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经市服务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或贷款贴息;新建的服务业集聚区3年内由同级财政将区内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增量(环比计算,剔除区域内存量转移一块)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助集聚区建设或改造提升。对省规划布局内集聚区中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减免优惠。
(十七)鼓励企业“退二进三”,实施“腾笼换鸟”。利用市区范围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改变用途,用于兴办除居住类外的服务业,并允许其改建,同时原企业土地性质不作变更。
(十八)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十九)对引进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信息、科研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投资补助不重复享受);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给予引进单位或人员一定奖励。同时,对企业集团总部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连续3年50%的扶持。
(二十)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二十一)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和技术转移等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报经批准给予1~2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十四)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组建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资助引导;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在有关科技计划推荐申报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服务范畴项目,经过认定登记,享受营业税减免。
(二十五)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六)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对经营食品、百货、农资、医药等商品的连锁经营独立核算企业,年配送额超过500万元,且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环比均有所增长的,给予一定扶持资金。
(二十七)对鼓励发展领域的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原有基础上,省风险补偿提高0.3个百分点,市、县(市)财政同比例配套。
(二十八)对经认定符合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体育职业技能培训及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实际培训结业并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十九)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用标准化手段推动服务业规范发展。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引导服务行业在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实施个性化的企业标准,增强服务提供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制修订标准的主要参与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
(三十)对新获得五星级的酒店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四星级的酒店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三星级的酒店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嘉兴市十强(佳)服务业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引进承办国际、国内重要赛事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一)对新办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重点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第一年给予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60%扶持。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或购置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等提升改造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占地面积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省重点物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对市区缴纳“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的物流法人企业运输车辆给予补助。
(三十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商贸流通、现代物流、酒店餐饮、健身休闲等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并有财政贡献增长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三)鼓励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实行片区综合容积率,引导企业开发建设一批高档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缴。房地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三十四)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主要为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一定倍数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三十五)加强服务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旅游、金融、科研服务、社区服务等服务业信息平台,按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和基建投资),给予不超过10%的一次性补助。
(三十六)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培育发展科学合理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引导服务业企业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和提高已有的服务行业协会,提升其服务能力,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市场维护、行业自律、沟通信息和加强合作的积极作用。对工作成绩突出、在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行业协会,给予一定奖励。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三十七)继续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等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加大市容环境整治力度,高水平建设城市景观设施,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良好载体和条件。
(三十八)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会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执法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十九)进一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认真清理有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章制度,废止的文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
(四十)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日常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服务业统计考核,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中涉及市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嘉兴港区可参照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业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95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