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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本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指本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协会章程向会员收取的费用,是确保本协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每年的第二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会员应于每年 6 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经批准入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元;
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500元。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难以缴纳会费的,可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核准后可予缓交或减免。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可用现金或支票直接缴纳或汇入本协会银行账户。收取会费,必须使用嘉兴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发票。
第七条 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协会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会费用途如下:
1、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支出;
2、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3、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宣传推广、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的支出;
4、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5、本协会的行政办公经费支出;
6、秘书处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
7、必要的接待费用支出;
8、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条 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会费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嘉兴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