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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嘉政办发〔2023〕59号)
(一)支持引育电子商务主体
对新引进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含)以上且纳入省级网络零售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且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首次申报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建高能级平台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包括电商直播基地、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电商示范企业、跨境电商出口名牌企业、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壮大
企业通过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进出口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新增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大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拓展业务,对在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新开设店铺的企业,正常经营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平台,对于自建一级域名的跨境电商B2B、B2C平台,正常运营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
鼓励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引入服务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集货仓项目,对通过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的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本政策适用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于嘉兴市本级。